宁波市企业信息化促进会章程
2014年11月1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宁波市企业信息化促进会,英文译名是:NINGBO ENTERPRISE INFORMATIZA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是NBEIA。
第二条 宁波市企业信息化促进会是由与信息化相关的广大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及个人自愿共同组建的,致力于促进我市企业信息化建设的专业性、地方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促进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坚持民主办会原则,维护国家和会员的正当权益,加强政府机关、会员企业、信息化服务商的联系和合作,共同建设服务于企业信息化的技术、人才、评价、信息、标准等平台。
第四条 本促进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促进会的办公地点设在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促进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执行《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
(二)组织调查研究,及时获取企业信息化发展情况,为政府提供参考。
(三)协助政府部门规范信息化服务市场,开展评优活动,受委托相关资质认证工作。
(四)开展产业服务,推动信息化服务商和企业应用之间的联系,组织企业之间的技术转让和研发合作,促进新技术、新产品的产业化,整理优秀的信息化实施经验,推广成功案例,推动信息技术与实际应用的有效结合。
(五)组织开展信息化相关产品和技术展览、信息化改造咨询和技术协作,以及国内外交流研讨、从业人员知识更新培训等活动。
(六)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促进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促进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促进会的意愿;
(三)有企业信息化建设需求及从事企业信息化服务及研究的单位和个人;
(四)单位会员应是合法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会团体;
(五)个人会员应具有中国国籍的本地人员,享有公民政治权利者。
第九条 本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促进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促进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促进会提供的各类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促进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促进会章程,执行本促进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促进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促进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促进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促进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促进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可根据理事人数多少决定是否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2、能够胜任本会业务领域内的工作;
3、当选后任职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
4、热爱本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组织研究本会及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3、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4、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5、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6、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权利: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
2、执行理事会决议;
3、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开展协会活动;
4、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5、决定专职人员的聘用;
6、本会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
7、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8、受理事会或会长委托签署相关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促进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社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两化融合应用等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4年11月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